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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7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湖南衡房房地产经营集团股份公司与王荣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衡房房地产经营集团股份公司,王荣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7执31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衡房房地产经营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船山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黄五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锦荣,衡阳市渠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王荣富,男,194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衡阳市纺织印染厂退休职工,住衡阳市石鼓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07民初101号及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民终8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荣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荣富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南衡房房地产经营集团股份公司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房屋租金X元,案件受理费1395元,执行费600元,合计X元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荣富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志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