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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民初53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程跃玲与石先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跃玲,石先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5308号之二原告:程跃玲,男,1960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冬,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先岩,男,1960年9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原告程跃玲与被告石先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程跃玲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程跃玲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跃玲撤诉。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