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北京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与任桂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任桂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02民初1142号原告北京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茶坊路1号天阳小区**号***室。法定代表人陶天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鸿燕、丁艳兰,公司经理。被告任桂香,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北京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以下简称居安公司)与被告任桂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居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鸿燕、丁艳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桂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居安公司诉称:我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协议为龙山水郡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任桂香拖欠物业费和公摊电费未付。请求判令任桂香给付2014年度、2015年度物业费、公摊电费合计2164元,支付2014年度违约金2662元,2015年违约金1477元。上述合计630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任桂香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任桂香系龙山水郡小区102号楼1单元601室业主。2011年10月8日居安公司与任桂香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居安公司为任桂香所购房屋的龙山水郡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25元,楼道公摊用电60元每户每年,如任桂香不按照约定的费用标准和缴费时间缴纳费用,居安公司有权要求其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收取任桂香应缴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违约滞纳金至任桂香结清所欠款项为止。任桂香所购房屋建筑面积为68.16平方米。任桂香拖欠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物业费2044元及公摊电费120元未付。庭审中,居安公司提交了物业服务协议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未调解案件反馈登记表一份,拟证明其收费的依据以及任桂香欠款的数额。本院认为:居安公司向任桂香提供物业服务,任桂香接受服务,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任桂香应当支付物业费和公摊电费。任桂香欠物业费和公摊电费未付,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于居安公司要求任桂香给付物业费和公摊电费共计2664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居安公司主张任桂香应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给付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予调整,应按照年利率6%给付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桂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北京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物业费及公摊电费共计2164元,并按照年利率6%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给付违约金。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任桂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文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