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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执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生和与夏建国、叶永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生和,夏建国,叶永福,胡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1454号申请执行人:王生和,农民。被执行人:夏建国,企业职工。被执行人:叶永福,经商。被执行人:胡峥荣,经商,系被告叶永福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4执1454号之一裁定书,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叶永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永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永福在中国工商银行13×××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政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