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宏德与王成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德,王成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2607号原告:张宏德。委托代理人:周静,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成林。委托代理人:陈克平,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德与被告王成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德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宏德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宏德负担。审判员 孙晓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