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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22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何某与柯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22民初1834号原告:何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安,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凯,阳新县文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何某与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何某与柯某离婚;2、柯某返还何某彩礼8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元月(阴历),何某与柯某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2月2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柯某脾气暴燥、不懂礼貌及好逸恶劳的本性逐渐显现,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并因感情不和自2016年元月分居。另因筹办婚事,柯某向何某索要彩礼计130,000余元,导致何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柯某辩称,其与何某系2014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此后二人恋爱一年有余,感情较好,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结合并非何某诉称的草率结婚。婚后二人虽因某此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改变,更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故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初,何某与柯某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2月2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偶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紧张。何某遂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以保护。原、被告之间虽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主要是处理家庭矛盾方式不当所致,但不能据此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仍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何某与被告柯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市团城山支行,账号:17—1541010400051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末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签收一审裁判文书后,视为已向当事人送达了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不再另行送达。审判员  马辉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一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