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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谢俊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谢俊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633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朱福寿,男,总经理。被执行人:谢俊蒲,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丘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俊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26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984执633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子岂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齐发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