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财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郑秀华与谢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秀华,谢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483号申请人郑秀华,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谢磊,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喀喇沁旗。申请人郑秀华与被申请人谢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秀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