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辖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军与刘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刘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辖274号原告:李军,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庆华,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李军与被告刘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李军诉称,刘庆华于2014年5月14日从本人处借款100万元,月息5分,借款期限6个月;2015年1月14日又从本人处借款100万元,月息5分,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期满后,刘庆华未按期还款。经结算,刘庆华于2016年5月14日向本人出具280万元,月息5分的总借条。后经多次催要,仍不还本付息。特诉讼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刘庆华归还本金280万元及其利息。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因涉案标的额较大,案情复杂,依据法律规定,报请本院提级管辖。本院认为,该案涉案标的额较大,案件疑难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怀 峰审 判 员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周腊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明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