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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沂源驰洋新型塑材有限公司、池州九华汉高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沂源驰洋新型塑材有限公司,池州九华汉高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财保98号申请人:沂源驰洋新型塑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经济开发区苗山村。法定代表人刘志鹏,董事长。被申请人:池州九华汉高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墩上镇。法定代表人谢弟辉,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人沂源驰洋新型塑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池州九华汉高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池州九华汉高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在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池州九华汉高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在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东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