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016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曹世春与张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世春,张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1606-2号申请执行人曹世春。被执行人张靖。关于申请执行人曹世春与被执行人张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2015)鄂楚信证字第16892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张靖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888号锦绣龙城H区H55栋1单元4层04号房产。2016年9月21日严智远(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16163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888号锦绣龙城H区H55栋1单元4层04号房产(合同备案号:湖091418743,建筑面积:141.54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严智远所有。二、买受人严智远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