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执1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1869宜兴市盛鑫轧辊有限公司与肇庆市高要区永丰特种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盛鑫轧辊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永丰特种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1869号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盛鑫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建镇工业集中区(南塘村),组织机构代码77688793-X。法定代表人范建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红俊,宜兴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肇庆市高要区永丰特种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珠江村土名“木棉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782962879X。法定代表人潘汝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宜兴市盛鑫轧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鑫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高要区永丰特种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永丰公司名下有位于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的土地使用权,本院已依法查封,执行过程中,盛鑫公司与永丰公司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人鉴此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盛鑫公司与永丰公司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人鉴此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2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祎执行员 李何林执行员 郭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