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民辖终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安徽鲁班集团神牛机械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宝艺游乐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芜湖市宝艺游乐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安徽鲁班集团神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辖终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宝艺游乐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张庆,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鲁班集团神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锡文,董事长。上诉人芜湖市宝艺游乐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鲁班集团神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班神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3民初3105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宝艺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买卖协议虽约定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该约定违反了协议管辖的唯一性原则,属于无效协议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处,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2016年6月6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第七条约定“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约定,鲁班公司据此约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宝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陈永红代理审判员 徐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