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再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鲁建正与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鲁建正,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再4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鲁建正,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元仁,男,汉族,1961年10月23日生,住汝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住所地:汝州市寄料镇雷湾村。法定代表人:冯祥森,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智磊,男,汉族,1987年8月2日出生,住汝州市。再审申请人鲁建正因与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简称平煤梨园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平民劳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243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鲁建正于2016年10月8日自愿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鲁建正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建正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慧娟代理审判员 徐世魁代理审判员 魏佳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