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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付忠龙与张军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忠龙,张军成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6民初1353号原告:付忠龙,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林,重庆市奉节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军成,男,1966年10月22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付忠龙与被告张军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忠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军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原告付忠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从2009年7月至2011年11月18日与被告出资的奉节县龙池乡樟树湾煤矿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09年7月至2011年11月18日原告在被告出资的奉节县龙池乡樟树湾煤矿从事采煤工作。2013年12月20日该煤矿注销。原告认为与被告投资的奉节县龙池乡樟树湾煤矿存在劳动关系,向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未得到受理。被告张军成没有到庭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企业基本情况、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对这些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奉节县龙池乡樟树湾煤矿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张军成,成立于2003年9月3日,2013年12月20日注销。付忠龙从2009年7月2日到2011年11月18日在奉节县龙池乡樟树湾煤矿工作。付忠龙2016年3月30日以张军成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适合不予受理。本院认为,原告在奉节县龙池乡樟树湾煤矿工作期间,该煤矿尚未注销,双方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要求。因此原告与奉节县龙池乡樟树湾煤矿在此期间建立了劳动关系。《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奉节县龙池乡樟树湾煤矿注销后,投资人张军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故原告以张军成作为本案被告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付忠龙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付忠龙与被告张军成投资的奉节县龙池乡樟树湾煤矿从2009年7月2日到2011年11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张军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邓代理审判员  江国强人民陪审员  汤昌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但家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