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执6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苏钢与郜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钢,郜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6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钢。被执行人郜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1622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苏钢与郜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15350元、承担诉讼费180元、执行费130元等。在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小强代执行员 赵睿光代执行员 陆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