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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16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郑三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郑三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6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路618号。负责人陆银海,行长。委托代理人匡泉生,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小梅,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三青,男,1974年11月13日生,住浙江省宁海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郑三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相关部门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E×××××汽车一辆,但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汽车一辆外,未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徐建明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