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6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楼小理、张淑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6262号原告楼小理诉张淑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楼小理负担。审判员 黄国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江超原告:被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