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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6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楼小理、张淑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6262号原告楼小理诉张淑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楼小理负担。审判员  黄国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江超原告:被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