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执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西安机电研究所与STX(大连)发动机有限公司买卖、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机电研究所,STX(大连)发动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瓦执字第76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机电研究所,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火炬大厦*层。法定代表人:颜文非,系该所总经理。被执行人:STX(大连)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兴港路321号。法定代表人:李起渊,系该公司董事长。西安机电研究所与STX(大连)发动机有限公司买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瓦民初3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瓦执字第7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许静贤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周发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长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