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宝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刑初55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宝成,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明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任丘市。2010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2013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任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刑诉(2016)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宝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伯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宝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孙宝成在任丘市富丽花园一期盗窃被害人王某自行车一辆,该车销赃价值25元。2、2016年5月份,被告人孙宝成在任丘市星光宾馆门洞内盗窃自行车一辆,该车销赃价值30元。3、2016年5月6日,被告人孙宝成在任丘市站前小区盗窃被害人舒某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该车销赃价值45元。4、2016年5月22日,被告人孙宝成在任丘市万丰家园小区10号楼2单元16楼楼道盗窃被害人刘某捷安特自行车一辆,该车销赃价值35元。5、2016年5月24日,被告人孙宝成在任丘市金台园小区14号楼2单元21楼楼道盗窃被害人邵某牧马人牌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368元。6、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孙宝成在任丘市新泰花园小区盗窃被害人孙某红色美利达勇士600型山地车一辆,后将该车以200元价格卖给申某。经鉴定,该车价值945元。7、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孙宝成在任丘市梅园三期小区4号楼20层楼道盗窃被害人李某2蓝白色自行车一辆,后通过李某1介绍将该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经鉴定,该车价值1600元。8、被告人孙宝成盗窃黑色自行车一辆卖给郑某,该车销赃价值50元,现由公安机关扣押。针对以上指控内容,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宝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宝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孙宝成在任丘市富丽花园一期盗窃被害人王某山地自行车一辆。该车销赃价值25元。2、2016年5月5日,被告人孙宝成在任丘市站前小区盗窃被害人舒某山地自行车一辆。该车销赃价值45元。3、2016年5月22日,被告人孙宝成在任丘市万丰家园小区10号楼1单元16楼楼道盗窃被害人刘某捷安特自行车一辆,该车销赃价值35元。4、2016年5月24日,被告人孙宝成在任丘市金台园小区14号楼2单元21楼楼道盗窃被害人邵某牧马人牌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368元。案发后,该车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邵某。5、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孙宝成在任丘市新泰花园小区盗窃被害人孙某红色美利达勇士600型山地车一辆,后将该车以200元价格卖给申某。经鉴定,该车价值945元。案发后,该车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孙某。6、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孙宝成在任丘市梅园三期小区4号楼20层楼道盗窃被害人李某2蓝白色自行车一辆,后通过李某1介绍将该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经鉴定,该车价值1600元。案发后,该车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李某2。7、被告人孙宝成盗窃黑色自行车一辆卖给郑某,该车销赃价值50元。案发后,该车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另查明,2016年5月28日,被告人孙宝成被抓获归案。2010年12月1日,被告人孙宝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2013年12月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宝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舒某、刘某、邵某、孙某、李某2的陈述,证人申某、李某1、宋某、郑某的证言,任丘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草图,提取笔录,任丘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任价鉴字(2016)第130号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孙宝成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返还涉案物品清单,本院(2010)任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任丘市公安局中华路派出所出具的抓捕经过及被告人孙宝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即“2、2016年5月份,被告人孙宝成在任丘市星光宾馆门洞内盗窃自行车一辆,该车销赃价值30元”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孙宝成2016年6月11日供述:2016年4、5月份的一天下午,在任丘市渤海路好伦哥东侧星光宾馆的门洞内,停放着一辆小自行车,车子没有上锁,他就骑着离开了。(2)被告人孙宝成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后,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该起犯罪事实,只有被告人孙宝成的供述及被告人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宝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数额为2913元,另有部分赃物未鉴定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宝成第2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孙宝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宝成系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被盗自行车其中三辆已返还失主,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宝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素仿审 判 员 边素体人民陪审员 姚秀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红茹本判决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