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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恢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姚秋平与宁再军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秋平,宁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恢495号申请执行人姚秋平,男,住所地乐亭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宁再军,男,住所地乐亭县姚秋平申请宁再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民初字第38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姚秋平于2016-10-1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标的2.8097万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共执行到位案款2.8097万元,本案以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民初字第384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荣 伟执行员 刘利民执行员 郭福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