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同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谢某某,同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67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合阳县。被执行人同某某,女,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被执行人谢某某之妻,住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同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1051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标的为13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10万元,申请人李某已受偿。对剩余款项申请人李某表示放弃,该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3民初1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芝焕审判员 康亚娜审判员 薛 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江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