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2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汤干斌与吴云飞、吴碧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干斌,吴云飞,吴碧贞,吴祥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2民初1506号原告:汤干斌,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吴云飞,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吴碧贞,女,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吴祥荣,男,1986年7月28号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原告汤干斌与被告吴云飞、吴碧贞、吴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干斌、被告吴云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碧贞、吴祥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汤干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吴云飞返还汤干斌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6月9日计算至三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2、吴碧贞、吴祥荣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中汤干斌变更第一项诉请为,吴云飞返还剩余借款本金82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6月9日起算至还款之日)。事实与理由:2015年4、5月期间,吴云飞因资金周转需要分三次共计向汤干斌借款100000元整,2015年5月9日,吴云飞将三笔借款合并书写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于2016年5月9日之前偿还,由吴云飞的母亲吴碧贞及表弟吴祥荣提供连带担保。后吴云飞陆续偿还部分本息。吴云飞辩称,其共向汤干斌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2分利息,每月利息2000元,其支付了两、三个月,因利息太高,遂和汤干斌商量后,双方口头约定停止付息,之后其每月偿还本金2000元,已偿还九个月共计还本金18000元。其只需再还本金82000元。吴碧贞、吴祥荣作为担保人也只为剩余的借款82000元负连带偿还责任。吴碧贞、吴祥荣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无争议的事实:2015年,吴云飞数次向汤干斌借款,同年5月9日,吴云飞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向汤干斌借款10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6年5月9日。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汤干斌自己在借条上写下“月利息2%”。吴碧贞系吴云飞母亲,吴祥荣系吴云飞表弟,其二人在借条上签名同意对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吴云飞按月利率2%支付汤干斌三个月利息共计6000元。吴云飞至今已偿还汤干斌借款本金18000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吴云飞向汤干斌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有悖诚信原则,汤干斌要求吴云飞偿还剩余借款本金82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因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故汤干斌要求吴云飞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月利率2%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于法有据,亦予以支持;吴碧贞、吴祥荣对吴云飞的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应与吴云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云飞主张双方已口头约定停止支付利息,汤干斌予以否认,吴云飞未提供证据证实,应承担不利后果,对吴云飞该主张不予采纳。吴碧贞、吴祥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第一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吴云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汤干斌借款本金82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6月9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二、吴碧贞、吴祥荣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吴碧贞、吴祥荣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吴云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吴云飞、吴碧贞、吴祥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静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由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