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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1执1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宜昌市超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九丹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超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宜昌九丹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1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超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被执行人宜昌九丹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彦屏,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超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九丹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超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6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宜昌九丹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鄂E×××××号金杯牌小型汽车一辆进行了评估、拍卖。该车2016年9月20日第一次拍卖中因无人办理竞买手续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超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以首次拍卖保留价40562.91元将鄂E×××××号金杯牌小型汽车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被执行人宜昌九丹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欠申请人的广告费40562.9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宜昌九丹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鄂E×××××号金杯牌小型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超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超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超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朱天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