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3刑更2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蔡丰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刑更2006号罪犯蔡丰强,男,汉族,1977年9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服刑。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3日作出(2007)电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蔡丰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罪犯蔡丰强曾减刑二次共二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认为罪犯蔡丰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蔡丰强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蔡丰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达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蔡丰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丰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晓 钊审 判 员 褚 彩 霞代理审判员 艾山江·热合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恒 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