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2民终8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北京鱼加渔家餐饮有限公司上诉北京丰贸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光泰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鱼加渔家餐饮有限公司,北京丰贸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光泰分公司,北京秦韵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81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鱼加渔家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二区23号楼。法定代表人高洪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邬智敏,男,1959年4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丰贸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光泰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25号。负责人王玉春,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秦韵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二区23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王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雄涛,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鱼加渔家餐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丰贸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光泰分公司、北京秦韵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8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鱼加渔家餐饮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鱼加渔家餐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鱼加渔家餐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95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北京鱼加渔家餐饮有限公司负担1997.5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平审 判 员  刘苑薇审 判 员  刘慧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何海云书 记 员  刘梓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