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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5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海军与张松恒、寇赞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军,张松恒,寇赞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25民初1584号原告:刘海军,男,汉族,1962年12月25日生,住襄城县。被告:张松恒,男,汉族,1965年4月16日生,住襄城县。被告:寇赞业,男,汉族,1971年8月8日生,住襄城县。原告刘海军与被告张松恒、寇赞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松恒、寇赞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海军诉称:2014年6月22日,被告张松恒以经商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刘海军借款27万元,有借据证明:今借刘海军27万,时间1个月,如超期利息按照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上线计算,同时自愿支付每天270元违约金,借款人张松恒,担保人寇赞业。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及担保人讨要借款,担保人寇赞业分别于2015年1月5日,2016年5月14日再次为该笔借款书写连带保证责任,但被告及担保人至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归还借款本金27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松恒、寇赞业缺席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刘海军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为: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张松恒借原告现金27万元,被告寇赞业担保,合同上的签名均为本人签名及按指印。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作出如下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综合以上有效证据,经庭审,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自2007年至今从事液化气销售生意,其注册有恒利液化气公司。2014年6月22日,被告张松恒因用钱,通过被告寇赞业介绍并担保向原告借款27万元。同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填充式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刘海军现金贰拾柒万元整(¥270000),时间1个月。如超期利息按照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上线计算,同时自愿支付每天270元违约金。特立此据。借款人:张松恒(签名按指印)担保人寇赞业(签名按指印)2014年6月22日。”借据出具后,原告当场将27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寇赞业,又由寇赞业交付给张松恒。借款到期后,寇赞业分别于2015年1月5日、2016年5月14日两次在该借据上标注对该笔借款自愿再次连带担保。后,二被告一直未还款。2016年6月8日,原告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二被告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张松恒向原告刘海军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据为证,足以认定。故原告刘海军要求被告张松恒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寇赞业在借据上标明为上述借款连带担保,并在2015年1月5日、2016年5月14日两次确认担保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寇赞业对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利息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张松恒、寇赞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但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松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海军借款本金人民币27万元;被告寇赞业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350元,由被告张松恒、寇赞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否则,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乔亚琴审 判 员  张双召人民陪审员  关秀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培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