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03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郑志强与柯声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强,柯声美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3787号原告:郑志强,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柯声美,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原告郑志强与被告柯声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郑志强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志强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志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