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2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郝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2刑初176号公诉机关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2016年4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公刑诉(2016)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于2016年8月5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鞠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日9时许,被告人郝某驾驶悬挂山东G×××××号未实行登记的货车,沿诸城市相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诸城市相奄路石桥子镇王家清河路段处,未安全、文明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超载,先与正在道路上准备卸沙作业的刘某无证驾驶未实行登记的手扶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后又与站在路北侧田地里的郑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郑某甲死亡,刘某受伤。被告人郝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郝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接警记录单、办案说明、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收到条,证人郑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诸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郝某于案发后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郝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光艳人民陪审员  狄明德人民陪审员  高兰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秀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