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91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罗天铉、申壬珠等与罗开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天铉,申壬珠,罗开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1387号原告罗天铉,男,汉族,1928年8月9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原告申壬珠,女,汉族,1930年6月19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被告罗开才,男,汉族,成年人,65岁,住赣州市南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天铉、申壬珠诉被告罗开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天铉、申壬珠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天铉、申壬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天铉、申壬珠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罗天铉、申壬珠承担。审 判 长 罗美娥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人民陪审员 钟平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付桂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