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002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与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2民初733号原告:赵×,女,汉族。被告:曾×,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为与被告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已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赵×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秀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