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解增会与范如杰、雒明阁、滦平县丰硕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增会,范如杰,雒明阁,滦平县丰硕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2979号原告:解增会,男,1966年7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旗,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如杰,男,1965年7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滦平县。被告:雒明阁,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滦平县。被告:滦平县丰硕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张百湾镇兰旗村。法定代表人:范如杰,职务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解增会与被告范如杰、雒明阁、滦平县丰硕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解增会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雒明阁、滦平县丰硕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增会撤回对被告雒明阁、滦平县丰硕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 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月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