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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任轲翔与李朝章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轲翔,李朝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6)黔0222财保8号申请人任轲翔,男,198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申请人李朝章,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申请人任轲翔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朝章在张友良处享有的19547600元债权中的2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1652020000000048,责任限额20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李朝章在张友良处享有的19547600元债权中的20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董均康审判员  袁丽涵审判员  丁 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