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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卫勇明与赵国伟、彭静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勇明,赵国伟,彭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570号申请执行人卫勇明,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国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彭静,女,汉族,系被执行人赵国伟之妻。本院在执行卫勇明与赵国伟、彭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国伟名下登记有车牌号码为晋MZA7**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赵国伟名下车牌号码为晋MZA7**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国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卫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