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2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卢义与黄一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义,黄一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2464号申请执行人:卢义。委托诉讼代理人:昝耀平,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一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义与被执行人黄一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黄一青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71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金民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