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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灵璧永辉化工有限公司与刘为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璧永辉化工有限公司,刘为龙,马昌静,褚美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第995号原告:灵璧永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东风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马昌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汝明,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栋梁,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为龙,男,1963年4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第三人:马昌静,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南区宁夏路112号楼1单元502户,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6905102850。委托代理人:张红艳,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褚美丽,女,1971年8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冯子伦,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晓明,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璧永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为龙、第三人马昌静、褚美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灵璧永辉化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灵璧永辉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九大代理审判员  赵 芸人民陪审员  顾伟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鹏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