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81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夏忠诚与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忠诚,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7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忠诚,男,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宜州市。被执行人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青云峰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0551620-X。法定代表人吴仉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夏忠诚与被执行人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宜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忠诚于2016年8月25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779号。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支付给夏忠诚建材款人民币107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0元;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四、缴纳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52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31向被执行人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当日内履行支付义务。2016年9月8日,本院依法委托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代为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抚河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1091.20元(其中建材款107000元,案件受理费1220元,逾期履行加倍债务利息1348.20元,执行费1523元)。2016年10月9日,上述款项已扣至本院案款专户。据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晟审判员 韦俊孜审判员 蔡志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 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