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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刘福国与张朝晖、罗明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国,张朝晖,罗明献,张克科,王涛,南阳科生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2387号原告刘福国,男,汉族,1966年3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哲,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朝晖,男,汉族,1967年8月23日出生,住南阳市。被告罗明献,男,汉族,1963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张克科,男,汉族,1966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东城区。被告王涛,男,汉族,1979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被告南阳科生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任董事长职务。原告刘福国与被告张朝晖、罗明献、张克科、王涛、南阳科生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提供地址向被告张朝晖、张克科、南阳科生生物化工有限公司送达应诉手续时,因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以及住所地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福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6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靖玥审判员  殷玉伟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宛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