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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登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应某甲与应某乙、应某丙、应某丁、应某戊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甲,应某乙,应某丙,应某丁,应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登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应某甲,男,194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应某乙,男,195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应某丙,男,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应某丁,女,195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应某戊,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上述被告应某丙、应某丁、应某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德,山东西政(蓬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应某甲与被告应某乙、应某丙、应某丁、应某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应某甲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人禄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人民陪审员  高爱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楠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