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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8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抚顺新拓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新拓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8526号原告抚顺新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章党经济开发区阜宁北路。法定代表人艾青。委托代理人范金洲,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郧西县涧池乡上营村。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法定代表人杨晓东。委托代理人陈鑫军,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如皋市林梓镇文著村。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许凯健,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新拓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抚顺新拓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新拓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抚顺新拓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