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4执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付婧、付明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婧,付明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4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付婧被执行人付明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付明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明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明泉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付明泉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付明泉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