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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绵竹市仟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维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竹市仟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维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1629号原告:绵竹市仟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剑南镇绵竹剧院侧。法定代表人:赵光明。委托代理人:成峦生,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维芳,女,汉族,44岁。原告绵竹市仟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维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绵竹市仟坤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竹市仟坤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依法征收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绵竹市仟坤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玉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