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1183谢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刑初1183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1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灵宝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张家港市大新镇大红花木业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暂住张家港市。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6]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俊成,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普通客车,沿张家港市晨丰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校兴村路段时,与魏某驾驶的苏E×××××小型普通客车及道路绿化树木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7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已赔偿损失。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魏某的陈述、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记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价格鉴证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礼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景晓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