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5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郑丽萍与徐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萍,徐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5342号原告:郑丽萍,女,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徐茹,女,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告郑丽萍与被告徐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郑丽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拾贰万元整(1200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借款期限二个月,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予偿还,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及收条上,在借款人、收款人处除了被告徐茹的签名外,还加盖有甘肃华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印章,故,被告徐茹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丽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郑丽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婕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殷健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