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甘肃鸿运集团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陇南分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鸿运集团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陇南分公司,刘宏,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303号申请人:甘肃鸿运集团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陇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立平,现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龙明,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宏第三人:刘平,陇南市建设银行职工。申请人运集团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陇南分公司申请执行生效的(2012)武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人刘宏长期在外,无确切住址,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得申请人甘肃鸿运运集团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陇南分公司同意,按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一、将甘肃鸿运集团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陇南分公司申请执行(2012)武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查明被申请人刘宏有能力履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盛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小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