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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贾季秋与黄智泓、党海霞、吉林盈科服饰有限公司、源昌(延边)实业有限公司之间民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371号申请保全人:贾季秋,男,1965年8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杨晓梅,女,1971年6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申请保全人:黄智泓,男,成年人,汉族,住磐石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保全人:党海霞,女,1976年12月20日生,住磐石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保全人吉林盈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保全人:源昌(延边)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延吉市。申请保全人贾季秋与被申请保全人黄智泓、党海霞、吉林盈科服饰有限公司、源昌(延边)实业有限公司之间民间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贾季秋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源昌(延边)实业有限公司享有债权(贾季秋截止2016年10月13日未能提供享有债权的证据)及吉林盈科服饰有限公司房屋产籍,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吉林盈科服饰有限公司-仓库的产籍;二、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吉林盈科服饰有限公司-车间的产籍;三、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吉林盈科服饰有限公司-办公楼的产籍;四、冻结保全担保人吉林省澳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产籍。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期限,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冻结房屋期限为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