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原告姜兴峰诉闫树江、李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兴峰,闫树江,李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21民初2488号原告姜兴峰,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被告闫树江,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李岩,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姜兴峰与被告闫树江、李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晓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兴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树江、李岩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兴峰诉称,2015年10月原告通过其大哥的同学郎丰初介绍到嫩江县白云乡宝山村六队为被告闫树江收割黄豆。约定每公顷收割作业费为350.00元,收割黄豆4.7公顷,共计1,645.00元,被告闫树江在收割费名单上签字确认,并由被告李岩承担担保责任。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称此款已经给付“耿爱民”了,因原告并不认识“耿爱民”也没有委托“耿爱民”代收此款,现被告拒绝给付,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闫树江给付收割作业费1,645.00元,并由被告李岩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被告未到庭无答辩意见。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签字确认的收割费名单记录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收割作业费1,645.00元。二被告未到庭,无质证意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原告为被告闫树江收割黄豆4.7公顷,每公顷350.00元,共计1,645.00元。收割完毕后被告闫树江未向原告支付此款。现原告要求被告闫树江给付收割作业费1,645.00元,并要求被告李岩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院认为,被告闫树江欠原告姜兴峰收割作业费1,645.00元,有2015年10月16日收割费名单记录为证。故此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给付此款。被告李岩自愿为其担保,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答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闫树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姜兴峰欠款1,645.00元;二、被告李岩对被告闫树江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闫树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员 孙晓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