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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民再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蔡新淼与赵齐荣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蔡新淼,赵齐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民再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蔡新淼,男,1987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赵齐荣,女,1983年1月3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居住地上海市黄浦区。再审申请人蔡新淼与被申请人赵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现更名为铜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蔡新淼不服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2016年7月7日,本院作出(2016)皖07民申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再审过程中,蔡新淼以“已经与赵齐荣和解,无任何争议,自愿撤回再审申请”为由,要求撤回再审请求。赵齐荣也以“与蔡新淼达成和解,无任何争议,自愿撤回向原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380号民事诉讼”为由,要求撤回向原一审法院提起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蔡新淼要求撤回再审申请,赵齐荣要求撤回向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380号民事诉讼,系蔡新淼、赵齐荣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赵齐荣撤回向原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380号民事诉讼的申请,准许蔡新淼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一审案件受理费5980元,公告费600元(按发票结算),由赵齐荣负担。审判长 周 卉审判员 郑 云审判员 徐际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婉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