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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恢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贺常洪与大连丰河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丰河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835号贺常洪,男1972年1月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迎宾大街二段****号。委托代理人:何革,男,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丰河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仙人洞镇冰峪村。法定代表人:隋福华,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贺常洪与被执行人大连丰河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的(2009)庄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庄执更字第4697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6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借款及利息195.178.64元,执行费20197元(未交)。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示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闫长喜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长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