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9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林伟涛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茂达烟酒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涛,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茂达烟酒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9962号原告林伟涛,男,汉族,1997年4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铜锣湖农场西南管区。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茂达烟酒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经营者叶献花。委托代理人张海平,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宏意,商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伟涛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茂达烟酒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伟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伟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元,由原告林伟涛负担。审判员 王 庄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思淇书记员 苟 丹